2017國家公務員考試【遼寧考區】報名確認須知
十一、考場規則
(一)在考試前4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不得將書籍、筆記、草稿紙、計算器、非指針式手表(鬧鐘)、智能手表等智能電子設備、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各種竊聽、竊照設備、無線傳輸設備等物品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試卷發放后,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 《專業科目》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嚴禁抄襲。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十二、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5.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7.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人力資源社會部(以下簡稱“人社部考試中心”)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