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東濱州市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21. 哪些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本土人才”職位?
在招考單位所在縣(區)近3年(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連續在崗工作,具有招考單位所在縣(區)戶籍,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工作作風扎實、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并由個人向有用人權限部門(單位)黨組織或鄉鎮、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提出報名申請,獲得黨組織推薦的人員,可以報考該招考單位的“面向本土人才”職位。
在網上報名期間和面試前的現場資格初審(審查)時,報考人員須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學歷(學位、畢業)證及其他證明材料。⑴在職事業編制人員,須提交所在有用人權限部門(單位)黨組織出具的推薦信;⑵村(社區)兩委成員,須提交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出具的推薦信;⑶其他當地企業、民辦個體經濟組織、非企業單位(組織)等法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須提交所在有用人權限部門(單位)黨組織或營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出具的推薦信、履行期間的正式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省內社保部門出具的單位近3年(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為其繳納保險的證明材料(列明人員參保起止年月)。推薦信內容應當明確報考人員所在工作單位及駐地、工作時間,以及報考人員近3年的政治素質、品行作風、遵紀守法、工作實績等表現情況。
22. 公安機關招考職位中的“公安專業”范圍是什么?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關于“公安專業”資格條件的范圍包括:公安學、公安技術一級學科下的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專業,治安學、偵查學、國內安全保衛、刑事科學技術、公安視聽技術、經濟犯罪偵查、警犬技術、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禁毒學、犯罪學、公安情報學、網絡安全與執法、消防工程、消防指揮等18個本科專業,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揮與戰術、刑事科學技術、警犬技術、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偵查、刑事技術等15個專科專業。
二、關于報考期間的紀律要求
1. 報考人員在報考期間有哪些紀律要求?
報考人員在報考期間應做到誠信報名、誠信準備、誠信考試和誠信履約,要遵守公務員筆試、面試考場規則及有關紀律要求,自覺維護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不得有以下違紀違規情形:
⑴《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部令第30號)中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
⑵干擾、串通其他考生或工作人員,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⑶組織、參與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⑷支持、放任他人從事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⑸違反筆試、面試、體檢、測評等紀律規定的行為;
⑹影響筆試、面試、體檢、測評等工作秩序的行為;
⑺其他妨礙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2.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將視情形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等相應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通報。
3.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將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是記錄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期間失信行為的一個專項信息庫。失信行為的記錄年限分為五年和長期兩種。這項制度為全國通用制度。人員的失信行為一旦被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在記錄期限內將直接影響報考中央及各地公務員。其失信行為的情形,是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山東省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2017年起,我省將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對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報考人員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錄用期間的失信行為,將對其本人將來的工作生活產生更加廣泛的影響。
4.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5. 《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規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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