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肅省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行政主體
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2.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
(1)職權性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包括一般行政機關、專門行政機關和派出機關(分為:行政公署/地區行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2)授權性行政主體,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政機構和組織。具體有:行政機構(專門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被授權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公用企業、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
3.被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不是行政主體。
【提示】行政主體不一定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不一定是行政主體。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