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行政處罰修訂之行政處罰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處罰法》是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在新的《行政處罰法》中對行政處罰的眾多內容進行的修改,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所以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行政處罰程序新修訂的相關內容。
一、規范行政處罰委托程序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委托程序細則化,明確委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防止行政處罰權的濫用。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加強非現場執法規范要求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需符合法定程序設置、審核、收集,設置地點需依法公布,當事人查詢、陳述、申辯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三、新增行政處罰文書送達方式
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明確行政處罰法律文書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從而解決行政處罰文書送達難問題,但是也規定需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以上便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內容,大家還需熟練掌握。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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