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甘肅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第一章 報考政策規定
一、關于報考條件
1.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答: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2.應屆高校畢業生及2025年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范圍分別是什么?
答: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國家統一招生的2025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和國家統一招生的2023年、2024年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在報名前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以上考生可以報考面向“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職位。
2025年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國家統一招生的2025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報考面向“2025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職位。
3.高校畢業生畢業后入伍,退役后能否以應屆高校畢業生身份報考?
答:高校畢業生畢業后入伍,退役后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報考面向“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職位。
4.202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答:2025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
5.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規定的材料外,還應于資格復審時向招錄單位提供學位和教育部門學歷認證材料。學歷認證有關事項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
6.對專業和學位有何要求?
答:按照《職位簡表》,具有擬報職位要求的專業條件,對同時有學位要求的職位,還需提供學位證明。如學位證明與學歷證明顯示專業不符,以學歷證明顯示專業為準。
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專業條件,研究生專業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印發〈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的通知》(學位〔2011〕11號)(研究生層次“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按照教育部2018年4月更新目錄執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要求設置;本科專業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號)、《教育部關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備案和審批結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號)、《教育部關于公布2022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備案和審批結果的通知》(教高函〔2023〕3號)等要求設置;專科專業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的通知》(教職成〔2015〕10號)、《教育部關于印發《職業教育專業目錄(2021年)》的通知》(教職成〔2021〕2號)等要求設置。如果報考者所學專業不包含在職位要求的專業類中或所學專業與職位要求專業名稱不完全相同,經招錄單位同意,須由報考者畢業院校開具說明,認定所學的專業屬于職位要求的專業類或認定所學的專業名稱雖與職位要求的專業名稱不同,但課程基本相同,屬同一專業,并附本人所學課程成績單,在資格復審時一并提供審核。
7.報考者能否以輔修專業報考?
答: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學廳函〔2014〕14號)規定: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頒發并注冊一份學歷證書。單獨的輔修證明不能證明畢業院校、畢業時間、學歷、學歷性質等完整內容,不能作為“所學專業”的證明材料。因此,不能以輔修專業報考。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廳函〔2020〕9號)明確:(1)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作為大學本科后教育,是培養復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2)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高校學籍管理系統。(3)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現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辦法頒發。畢業證書上須注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須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其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并能在相關認證網站核驗的,可以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報考。
8.持有軍隊院校學歷能否報考?
答:軍隊高校學歷經過教育部門認定的,按照職位要求的學歷層次,并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各項資格條件,可以報考。
9.中共預備黨員可以報考政治面貌要求為中共黨員的職位嗎?
答:報名前已履行接收、審批程序的中共預備黨員可以報考。
10.哪些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殘疾人”職位?
答:招考職位為“面向殘疾人”的,報考者須于報名時間截止前持有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應按規定于報名時間截止前在縣級殘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生活能夠自理,無全身性、進行性疾病,并符合招考職位的要求,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獨立開展工作,其他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等有關規定要求。其中:聽力殘疾的人員,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較好耳3米內應當能夠聽到談話,且言語能正常交流,并符合其他報考資格條件。
報考者報名時,請在報名頁面備注欄中如實填寫殘疾類型級別、具體情況和情形等,可參考《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GB/T26341-2010)填寫。
11.“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如何認定?
答:(1)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大學生村官)項目的,須提供縣(區)級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
(2)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省級教育部門統一制作、教育部監制的“特崗教師”證書和服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3)參加“三支一扶計劃”項目的,要提供全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原件和復印件。
(4)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5)參加“進村進社”項目的,要提供所在市州人社(人事)部門的審批文件或《甘肅省選拔高校畢業生進村(社區)工作審批表》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材料在資格復審時均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單位審核。
12.哪些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民生實事項目人員”職位?
答:甘肅省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民生實事項目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者除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外,均能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民生實事項目人員”的職位。甘肅入伍地或生源地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民生實事項目人員”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定向職位計劃。
13.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是否能以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答:參加服務基層項目前無工作經歷的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后2年內,可以報考面向“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職位。
14.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有被借調到縣級以上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工作、就讀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關工作(學習)時間是否計入服務年限?
答:如“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有被借調到縣級及以上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工作、就讀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調(幫助)工作時間和就讀時間不計入服務年限。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崗服務時間累計不滿一個服務期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政策,不得報考定向招考職位。
15.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指哪些人員?如何認定?
答: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退役士兵是指參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并在大學學習期間應征入伍,服役5年(含)以上,退役后復學就讀并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或參加普通高等院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大學畢業后應征入伍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士兵。
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退役士兵參加資格復審時,應向資格復審單位提供國防部統一制作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書》(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書》)和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由縣級及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蓋公章。
16.人民警察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9年2月至2007年2月期間出生),對于2025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84年2月以后出生)。
市州級及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一般為30周歲以下(即1994年2月以后出生),對于2025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報考法醫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下(1989年2月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為25周歲以下(1999年2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一線干警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一般為30周歲以下(1994年2月以后出生),對于2024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報考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下(即1989年2月以后出生)。
17.報考資格條件中要求的各項資質(資格)的截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除2025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取得相關學歷、學位的時間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外,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如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基層工作經歷、資格證書等)截止時間均為2025年2月。
18.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答:(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民生實事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8)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可以累加計算,工作滿24個月即可算作工作經歷滿2年。
19.不計入基層工作經歷時間有哪些情形?
答: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均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不計入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在市級及以上機關借調(幫助)工作的經歷和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不計入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學歷的,全日制學習時間不計入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20.如何理解本次招考公告中涉及“以上”“以下”“以后”等相關表述?
答:本次招考公告中涉及“以上”“以下”“以后”等相關表述,均包含本級或本數。如招考公告中“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當理解為包含18周歲和35周歲。
二、關于報名
21.考生報名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1)信息必須真實、全面、準確。
(2)信息填報不實的,按提供虛假信息處理。
(3)信息填報不全,導致未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后果由報考者自負。尤其是各級各類在職人員隱瞞最低服務年限、工作經歷,在后續任何環節,無論是被舉報或查出,將取消報考資格。
(4)報考者填報的個人聯系方式必須真實有效并隨時保持暢通,后續任何環節無法和報考者取得聯系的,視為自動放棄。
(5)報考者務必樹立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如因個人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盜用,致使無法報名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22.符合“2025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條件者,能否報考此次我省公安系統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人民警察職位?
答:不得報考。
23.符合“2025年度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警察類專業應屆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條件者,能否報考此次我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法檢系統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職位?
答:不得報考。
24.從村干部、社區黨組織書記中招錄鄉鎮、街道公務員工作如何報考?
答:從村干部、社區黨組織書記中招錄鄉鎮、街道公務員工作納入全省“四級聯考”一并進行。面向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和社區黨組織書記的職位,在本市州范圍內以縣區為單位集中設置,將“近三年考核結果中至少有1次‘’等次”作為鄉鎮黨委推薦報考的必備條件之一。筆試環節加試專業知識,重點測查解決鄉村工作實際問題的能力。實行村(社區)書記(主任)“一肩挑”,由原書記(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職級待遇的副書記(副主任),可以報考符合條件的職位。
25.對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有疑問的,如何咨詢?
答:報考者對《職位簡表》中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和其他內容有疑問的,請與該職位所在市州考錄辦或省直招錄單位直接聯系(各市州考錄辦和省直招錄單位的咨詢電話在《招考公告》中查詢)。
三、關于筆試
26.什么情況才能申請筆試分數查疑?
答:公務員筆試閱卷采用客觀題機器評卷和主觀題網絡評卷,沒有人工登分、加分過程。只有下列特殊情況的人員才能申請分數查疑:
(1)參加考試但分數為零分的人員;
(2)參加考試自認未違紀但標記為違紀的人員;
(3)參加考試但標記為缺考的人員。
四、關于資格復審
27.2025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和在職人員資格復審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資格復審時,尚未取得學歷(學位)證的應屆畢業生,應提交學生證、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在職人員應提交有用人管理權限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
報考者隨時關注各市州考錄辦和省直招錄單位發布的資格復審時間、地點等有關消息。
五、關于體能測評
28.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職位體能測評包括哪些項目?
答:(1)通過資格復審人員全部參加體能測評。
(2)體能測評項目:男子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縱跳摸高;女子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縱跳摸高。
(3)測評中,縱跳摸高不超過3次,考生有1次測評達標的,即視為該項目測評合格;10米×4往返跑不超過2次,考生有1次測評達標的,即視為該項目測評合格;1000米跑(800米跑)只測評1次。
(4)體能測評上述3個項目中,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
(5)警務技術職位免予測查1000米(男)/800米(女)跑項目。
提醒: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職位的報考者須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因懷孕、傷病、體弱等不宜參加體能測評的人員無法推遲體能測評時間,請慎重報考。
29.本人對體能測評結果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應在本測評項目測評情況發生后60分鐘內向體能測評組織單位提出申訴或舉報,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場予以受理,逾期不再處理。對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違反體能測評有關規定的,將取消報考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關于體檢
30.體檢達不到合格標準怎么辦?
答: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安排當場復檢。報考者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申請,由省、市州考錄辦安排到另外醫院進行復檢。體檢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必要時,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
31.懷孕報考者如何體檢?
答:對于進入體檢程序的懷孕報考者,可以在體檢時暫不進行婦科和X光等項目的檢查,體檢醫療機構不做出體檢是否合格的結論,考察可繼續進行。如果考察中發現有影響錄用問題的,不予錄用。如果考察中沒有發現有影響錄用問題的,暫緩錄用,待報考者孕期結束可以進行婦科和X光等項目檢查時,完成體檢,并做出體檢是否合格的結論。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體檢合格,按照程序進行公示、審批錄用。
七、關于考察
32.考察時需要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復審嗎?
答:考察是對報考者資格條件進行認定核實的重要環節,需要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其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
33.考察人選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答:考察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2)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3)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有關要求的;
(4)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5)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6)被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的;
(7)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9)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0)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3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考察有何特殊要求?
答: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人員考察工作還需執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公通字〔2020〕11號)。曾連續六個月以上在國(境)外留學、工作、生活,國(境)外期間經歷和政治表現難以進行考察的,不得錄用。請謹慎報考。
八、關于違規違紀人員處理
35.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答:報考者有違規違紀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
36.報考者在招考報名環節有違規違紀行為,將如何處理?
答:報考者在報名環節提交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招錄機關將認定其報名無效,終止其錄用程序;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37.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將如何處理?
答: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機構將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4)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5)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7)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38.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情節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將如何處理?
答: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2)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3)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攜帶具有避開或者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5)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6)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7)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39.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情節特別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將如何處理?
答: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6)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40.對答卷雷同的報考者,將如何處理?
答: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考試機構將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視具體情形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41.報考者在體檢、考察、體能測評等環節有違規違紀行為,將如何處理?
答:報考者在體檢、考察、體能測評等環節有違規違紀行為,根據《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情節較輕的,將終止錄用程序;情節嚴重的,將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42.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報考者和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43.如果報考者在報名參加我省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選調生,應如何處理?
答:報考者在參加我省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選調生的,報考者應如實報告情況,并終止我省公務員考試的行為,招錄機關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和擬錄用人選。考生隱瞞不報的,按照不誠信行為處理。
九、其他相關政策
44.報考者若未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資格復審、體能測評、面試、體檢和考察有何處理規定?
答: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資格復審、體能測評、面試、體檢和考察的報考者,將視為自動放棄相應資格。如果出現因報考者所提供的聯系電話號碼錯誤、關機、停機、故障等情況,致使無法聯系到報考者,也視為自動放棄相應資格。
45.辦理報到手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材料辦理報到手續。其中,在職人員和已簽約其他單位的人員,應在報到前與原單位協商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應屆畢業生應當取得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學位證書。
46.報考者在考試前遺失了居民身份證怎么辦?
答:遺失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身份證過期的報考者,應及時到公安機關補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其他證件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未攜帶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居民身份證過期均不能參加筆試、資格復審、體能測評、面試和體檢。
47.報考者應當如何備考?
答:公務員考試主要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具備的基本能力素質,這些能力和素質主要靠平時學習、工作和生活的長期積累,很難在短期內取得較大。考試前,報考者應仔細閱讀《招考公告》,并結合職位需求和自身條件,有針對性地進行備考。
原標題:甘肅省2025年度考試錄用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報考指南
文章來源:http://www.gszg.gov.cn/20250211/89039d3a23014ec388d1ae2b96b902b7/c.html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