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銀行從業《法律法規》備考考點資料:我國的銀行監管框架
備考考點1:我國的銀行監管框架
1.我國銀行監管的歷史
1984年以后.我國銀行監管治理隨著金融監管體制的演變和監管重點的變化而隨時調整、演化。其演變過程可以劃分為四個主要階段。
(1)初步確立階段(1984—1993年):
(2)探索形成階段(1994—1997年):
(3)改革調整階段(1998—2003年);
(4)形成完善階段(2003年至今)。
2.銀行監管的四個層次
銀行自我監管;外部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
3.我國當前銀行監管的框架
完善的審慎監管框架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審慎全面的監管規則:二是行之有效的監管工具:三是科學合理的監管組織體系。
銀行業監管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作為一部專門的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界定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原則和職責。其他監管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
銀行業監管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
目前主要的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以管理辦法與管理指引的形式發布。銀監會成立以來,先后發布實施了600多份監管規章、規范性文件,充實和完善了監管規則體系,初步形成了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的審慎監管法規框架,為銀行業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提供了監管規則支持。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