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東淄博市屬公立醫院第22屆全國醫藥衛生行業人才招聘會高層次人才招聘公告【招94人】
根據山東省、淄博市公立醫院改革和事業單位招聘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市屬公立醫院發展及學科建設需要,現就第22屆全國醫藥衛生行業人才招聘會(廣州場)高層次人才招聘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圍及條件
(一)招聘范圍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國內“雙”建設高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3)國家重點學科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4) 2016至2019年度全球Top300名(范圍:The Times、QS、Usnews、ARWU)高校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國內“雙”建設高校名單、國家重點學科名單,如有變化以官方網站公布為準。2016至2019年度全球Top300名(范圍:The Times、QS、Usnews、ARWU)高校名單以相應官方網站公布為準。
(二)招聘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和澳門居民)。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工作階段工作實績突出),綜合考評在良好以上。
4、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1983年11月16日及以后出生),博士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78年11月16日及以后出生)。年齡計算以身份證記載為準。
5、身心健康,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身體條件。
6、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條件。
7、不能應聘的情形:
(1)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服務年限不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3)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機關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且不得應聘的人員;
(4)現役軍人;
(5)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6)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除2020年應屆畢業生外不能應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
(7)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應回避的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二、招聘計劃及專業
詳見《淄博市市屬公立醫院第22屆全國醫藥衛生行業人才招聘會(廣州場)高層次人才招聘需求一覽表》(附件1)。
三、招聘辦法
本次招聘通過現場報名、資格審查、面試、簽訂就業協議、考察、體檢、公示、聘用等環節。
(一)現場報名
報名時間:2019年11月16日(星期六)
報名地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館15.1展廳(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區閱江中路382號)淄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展位
現場報名每人限報一個崗位。報名時,須攜帶《報名表》(附件2)、個人簡歷(應含個人詳細學習、工作經歷)、《誠信承諾書》(附件3);各階段學歷學位證書(2020年應屆畢業生可暫提供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學歷證明(附件4)及上學段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有關資格證書、研究生學段各學期成績單、發表論文證明材料及各類獲獎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國(境)外高校畢業生還須提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
在職人員(含已簽訂就業協議的人員)應聘的,須征得所在單位(就業協議單位)同意,提供同意應聘證明。
(二)資格審查
市屬各公立醫院根據應聘人員提交的信息資料,進行現場資格審查,對符合應聘條件的,審查通過;對不符合應聘條件的,審查不予通過并說明原因;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明確需要補充的具體材料。
(三)面試
1、面試在招聘會地點舉行,具體面試時間、考場安排以及其他有關事宜于現場資格審查通過后,告知應聘人員。
2、面試主要測評考生的綜合素質、崗位技能水平及專業知識應用等要素。
3、面試采用百分制計算成績,成績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尾數四舍五入。如同崗位出現面試成績相同者,則進行面試加試,并以加試成績確定排名,加試成績不計入最終成績。每場次面試結束后應當場公布面試成績。
4、為新進人員基本素質,面試設定最低合格分數線70分。
5、面試結束后,根據面試成績排名,分崗位等額確定首批進入考察范圍人員名單。
因無人報考或已面試人員放棄產生的崗位缺額,根據個人意愿,可將相近專業的面試人員調劑到該崗位中(可跨單位調劑),并按申請調劑人員成績排名進行遞補,作為首批進入考察范圍人員。
(四)簽訂就業協議
招聘單位與進入考察范圍人員當場簽訂就業協議,待考察體檢合格、公示無異議后辦理正式錄用手續,其中應屆畢業生須于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學位證再辦理錄用手續。
(五)考察和體檢
考察、體檢時先按1:1的比例進行。因考察、體檢不合格和棄權造成空缺的崗位,可根據崗位和成績依次等額遞補。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被考察人員是否符合招聘范圍及條件、在校學習成績(單位工作業績)及綜合表現、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以及是否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體檢標準和項目參照《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