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來安縣事業單位招聘公告【招118人】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和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78號)規定,經2015年來安縣第1次編委會議研究同意,報滁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核準, 2015年來安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118名工作人員,現公告如下:
一、組織領導
成立2015年來安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委組織部分管負責人和縣人社、編辦、財政、監察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具體指導招聘工作。
二、招聘原則
招聘工作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三、招聘崗位和計劃
此次公開招聘118人,詳見《2015年來安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計劃表》(附件1)。
四、招聘方法和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制定計劃、發布招聘公告{(在縣政府網站http://www.laian.gov.cn/)、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http://www.larsj12333.gov.cn/index.html)、來安先鋒網(http://la.ahxf.gov.cn/)等相關媒體統一發布}、報名和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公示、審批聘用等程序進行。
五、招聘范圍和條件要求
具有國家承認且符合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條件[其中衛生部門招聘的衛技人員學歷需符合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要求],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條件(詳見《2015年來安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計劃表》)。其中年齡條件“30周歲以下”即1984年5月26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齡計算的以此類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一)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要求的人員;
(二)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三) 現役軍人;
(四)經政府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處于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六)報考招聘崗位聘用后即構成《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規定的回避關系的。
六、報名
(一)采用現場報名方式進行。報名地點:來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局;報名時間:2015年5月26日至5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咨詢電話:5611196,逾期不得補報。
(二)報名人員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和與所報崗位資格條件要求一致的學歷、學位、執業(職稱)資格證書等材料。其中:2015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等材料尚未取得的,還須提供學生證原件、加蓋公章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等;屬已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全部課程、各科成績合格、2015年畢業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人員,需提供或省、市負責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學歷層次、畢業時間以及“2015年畢業,已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全部課程,各科成績合格,畢業證書待發”的書面證明和各科“成績單”。聘用報批之前仍未提供報考崗位要求相關證書的,取消其聘用資格。屬在編正式工作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供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以上各項報名證件和證明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經我省統一組織、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任職兩年以上年度考核稱職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人員,及中央和外省組織選拔的安徽籍“服務基層項目”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兌現加分政策。報名時須攜帶相關服務證書和材料在報名現場審核并填寫相關表格(附件3),逾期不再補辦。大學生“村官”應提供由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特崗教師”應提供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三支一扶”人員應提供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省級“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機構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大學生服務西部志愿者應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三)應聘人員須填寫《來安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資格審查表》(附件2),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同底免冠照片4張。
(四) 每位報考人員限報一個崗位,并須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證進行報名和參加考試。應聘同一崗位的須形成競爭,報考人數與崗位招聘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不足規定開考比例的,取消或核減該崗位招聘計劃數。報考人員一經確認報考崗位,不得改報其他崗位;被取消招聘崗位的報考人員,可于6月3日到原報名處改報符合報名條件的其它崗位,逾期不再辦理。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