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東嵐山區事業單位招聘筆試考點示意圖及考場規則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應試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試卷發放后,應試人員須在規定位置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并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客觀題一律使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主觀題一律使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用現行規范漢語言文字在專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
八、應試人員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它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
九、考試結束鈴響,應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應試人員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應試人員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應試人員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考試機構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并由招聘主管機關對其作出5年內不得應聘事業單位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并由招聘主管機關對其作出終身不得應聘事業單位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條 應試人員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事業單位招聘筆試考點示意圖及考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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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