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蘇金湖縣廣播電視臺招聘播音員公告【招1名】
(二)筆試
已繳費報名人員須參加統一組織的筆試,筆試科目為一門,總分為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筆試內容內容為時事政治、漢語言文學、新聞播音業務等知識。本次考試不指定輔導用書。
筆試時間:2016年12月20日(周日)上午9:00—11:00。
筆試地點:詳見《筆試準考證》。考生須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按照規定的時間到考點參加筆試。筆試為全程封閉考試,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筆試成績在金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金湖縣廣播電視臺網站上公布。
(三)資格復審與試鏡
1.試鏡人選的確定。筆試成績合格人員均確定為擬參加試鏡人選。
2.資格復審。由淮安市金湖縣廣播電視臺公開招聘領導小組對擬進入試鏡的人選應聘資格進行復審。資格復審時,考生應如實提供符合應聘條件的相關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及崗位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等。對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時提供有效證件原件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應聘者(含自愿放棄),取消其試鏡資格,并在應聘同崗位筆試成績合格的應聘者中,按從到低分順序依次遞補。經審核符合應聘條件的,發給《試鏡通知書》。通過資格復審的試鏡人數不足崗位實際招聘人數3倍的,通過資格復審人員均進入試鏡。進入試鏡人員名單在金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金湖縣廣播電視臺網站上公布,進入試鏡人員名單公布后不再遞補。
3.試鏡方式:試鏡人選隨機抽取一篇新聞稿件,給5分鐘的準備時間,然后進行試鏡,同時現場回答評委提出的問題。評委根據每位選手的形象、語音、氣質、技巧、現場發揮等方面進行綜合打分。
4.試鏡成績確定:試鏡總分100分(其中形象氣質40分,音色音準40分,播音技巧和現場發揮2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試鏡成績當場通知考生。
5.試鏡時間、地點詳見試鏡通知書。
(四)體檢和考察
在試鏡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占30%、試鏡成績占70%的比例,以百分制合成總成績(成績計算環節均取兩位小數,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試鏡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及崗位實際招聘人數1:1的比例(末位總成績相同取試鏡成績高者,下同),確定進入體檢人員,并在金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金湖縣廣播電視臺網站上公布。
由淮安市金湖縣廣播電視臺公開招聘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體檢。體檢參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在職人員參加體檢前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人事管理權限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對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時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考生,取消其體檢資格,并在報考同一崗位的試鏡成績合格的考生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順序依次遞補。
體檢的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體檢費用由應聘者自理。
由淮安市金湖縣廣播電視臺公開招聘領導小組對體檢合格人員組織考察。考察參照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江蘇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2015年下半年淮安市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考指南》執行。
因應聘人員個人原因或因體檢或考察不合格出現缺額的,在應聘同崗位試鏡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順序依次遞補。
(五)公示與聘用
考察合格人員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并在淮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金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金湖縣廣播電視臺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不影響聘用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在公示與聘用審批階段,擬聘用人員公示結果影響聘用或考生明確放棄聘用而出現空額的,在試鏡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照總成績從到低分一次性遞補,聘用審批或備案后不再遞補。
擬聘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由本人自行負責處理。因擬聘人員個人原因沒有報到的或逾期未能辦理聘用手續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被聘用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初次就業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滿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個人自謀職業。
被聘用人員待遇按照淮安市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四、紀律與監督
招聘工作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肅紀律,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紀檢監察部門對整個公開招聘過程進行監督,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違反招聘紀律規定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資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責任自負。為方便群眾監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督電話:
中共金湖縣紀委、金湖縣監察局 0517-86806161
金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紀委 0517-86805412
金湖縣廣播電視臺 0517-86806588
本公告淮安市金湖縣廣播電視臺公開招聘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原標題:2015年金湖縣廣播電視臺公開招聘播音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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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縣廣播電視臺公開招聘領導小組
2015年12月2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