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貴州清鎮市衛生系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63人】
為切實加強我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優化人員結構,增強單位活力,滿足單位用人需求,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定,決定開展公開招聘衛生系統事業工作人員工作。為確保招聘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清鎮市2016年公開招聘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簡章》(以下簡稱《招聘簡章》)。
一、工作原則及程序
招聘工作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方法進行。招聘工作按照編制招聘計劃、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初審、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核、公示、辦理聘用手續的程序進行。
招聘工作在清鎮市衛生系統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清鎮市衛生系統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聘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
二、招聘計劃及崗位
本次計劃招聘衛生系統工作人員63名,具體崗位情況詳見《清鎮市衛生系統2016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表》。
三、招聘對象及報考資格條件
(一)招聘對象
國家承認學歷的中專及以上應往屆畢業生。
(二)報考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
3.具備報考崗位所需的相關學歷、專業要求和相應資格條件(詳見《附件2》)。
4.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1998年7月4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及以下(1980年7月4日以后出生);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具有報考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5年7月4日以后出生)。年齡時間計算截止至2016年7月4日。
5.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2013年1月1日以來招錄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2.事業單位新招聘在試用期內的。
3.除2016屆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以外,截止2016年7月4日仍未取得畢業證的。
4.截止2015年7月4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未經單位或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人員。
6.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7.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
8.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期限內的。
9.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10.不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相關條件的。
11.任職(工作)或服役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件;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
12.有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四、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查
(一)報名
1.報名方式:現場報名。
2.報名時間:2016年7月4日至7月7日(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
3.報名地點:清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 局一樓大廳(清鎮市百花路147號)。
4.報名需提供的資料:畢業證書、2016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持《就業推薦表》或證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第二代,下同)(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戶籍證明材料,但此證明材料不能作為進入筆試、面試考場等招聘環節的依據)、戶口簿、報考崗位所需其他條件的資格證、相關資格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的正面免冠一寸標準彩色證件照片5張,在職人員還須提交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衛生系統干部需持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市外在職人員同時持縣級及以上組織或人事部門同意報考證明;在編在職中、小學教師還須提交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留學回國人員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相關證明材料。
本次公開招聘崗位中,鄉(鎮)衛生院崗位不設置開考比例限制(具體情況見附件2),資格初審通過人數大于或等于招聘計劃數的,即可開考;少于招聘計劃數的予以調整。按實際報名資格審查合格人數開考,但參考人員需達最低筆試合格分數線及面試合格分數線以上,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5.報名注意事項:
報考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填寫《清鎮市衛生系統2016年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信息表》(以下簡稱《報名信息表》)。
報名收費為每人100元。
報考人員須仔細閱讀《招聘簡章》、《招聘崗位計劃表》、《報名信息表》及《考試誠信承諾書》,如實填寫、提交本人的有關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報名的,視同報考人員本人填寫,出現報名信息錯誤或報名信息與在筆試、面試等環節提交的證件不一致而影響考試和聘用等環節的,責任由考生自負。報考人員須書面簽署《考試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信息真實準確,如提供虛假報考(材料)信息和隱瞞事實不報的,任何階段一經查實,即取消進入下一環節和聘用資格,責任由報考人員(考生)自負。
報名人員應確保所留聯系電話準確、暢通,因所留電話不準確或因考生原因造成無法聯系影響考試和聘用的,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