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貴州安順市鄉鎮事業單位招聘醫療崗公告【招200人】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關于做好2016年專項招聘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廳通〔2016〕217號)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安順市2016年鄉(鎮)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580名。為確保招聘工作順利進行,中共安順市委組織部、安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制定《安順市2016年鄉(鎮)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簡章》(以下簡稱《招聘簡章》)。
一、工作原則及程序
招聘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實行報考信息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果公開,規范操作,程序到位,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招聘工作按照編制招聘計劃、發布招聘公告、報名、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公示、聘用審批的程序進行。
二、考點及考務工作安排
本次招聘工作采取“統一部署、分級負責”的辦法。根據招聘考試計劃,按照相對集中、方便考務工作的原則,在西秀區、平壩區、普定縣、鎮寧自治縣、關嶺自治縣、紫云自治縣分別設置考點。各縣(區)所轄考點原則上設在本縣(區)政府所在地。由市招聘辦統一部署,各縣(區)招聘辦負責本轄區內考試考務工作。
三、招聘計劃及崗位
全市鄉(鎮)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招聘580名。各招聘崗位及學歷等條件以《安順市2016年鄉(鎮)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一覽表》(簡稱《崗位一覽表》附件1)為準。
四、招聘對象及招聘條件
(一)招聘對象
1、國家承認學歷的尚未就業的應、往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不含委培生)。本省戶籍(截止2016年8月24日戶籍在貴州)或本省生源尚未就業的人員,學歷要求在大專及以上應往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省外戶籍尚未就業的人員,學歷要求在本科及以上應往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報考衛生護理專業、水利專業,學歷放寬至中專的崗位,中專學歷的考生限本市戶籍(截止2016年8月24日戶籍在本市),提供戶籍證明進行資格復審。
2、部分崗位定向招聘在安順市服務的原“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三支一扶”計劃(支教、支醫、支農、扶貧)及參加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在崗或取得基層就業(服務)證書)人員(以上三類人員統稱“基層服務項目人員”),考生須持服務地縣(區)以上引導辦或市、縣兩級團委(項目辦)出具的證明(原件)或服務期滿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進行資格復審。
3、部分崗位定向招聘本市村(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考生限在本市任村(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必須滿一屆(因工作需要調整崗位任職未滿一屆的,需連續任職滿三年且仍在崗的)及以上,任職時間按截至2016年8月24日止計算,學歷放寬至中專(技校、職高、高中),不限專業,限報考本市鄉(鎮)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考生須持本縣(區)鄉(鎮)黨委出具當選及任職期滿一屆及以上(連續任職滿三年且仍在崗)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并經報考縣(區)委組織部門進行資格復審。
4、部分崗位定向招聘本市戶籍退役大學生士兵(僅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期間入伍退役后完成學業或畢業后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和駐安部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本市戶籍退役大學生士兵提供《退伍證》(原件和復印件)進行資格復審;駐安部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須提供部隊所在地雙擁辦出具的軍人所在單位及職務、家屬姓名證明(原件)和本人婚姻證明(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進行資格復審。
5、部分崗位定向招聘本市自治縣鄉(鎮)及少數民族鄉(鎮)具備從業資格的少數民族鄉村醫生,學歷放寬至初中。考生須持縣級衛計部門出具的在崗證明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進行資格復審。
6、部分崗位定向招聘本市以少數民族語言交流為主的少數民族鄉(鎮)熟悉本地少數民族語言的“雙語人才”,學歷放寬至中專(技校、職高、高中)。報考該崗位的考生,于2016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開始,在各縣(區)招聘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測試(以當地少數民族交流語言為主的語言測試),測試合格者才能進入筆試環節。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8年8月24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80年8月25日及以后出生);其中,報考定向招聘村(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崗位以及定向招聘少數民族鄉村醫生的崗位,年齡放寬到40周歲(1975年8月25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相關要求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和《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以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截止2016年8月24日,仍在職在編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
2、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截止2016年8月24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3、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含2017屆畢業生)。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5、在各級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期限內的。
6、不符合招聘崗位所需資格條件的。
7、任職(工作)或服役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件;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
8、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9、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