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貴州普安縣招聘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公告【招669人】
(5)符合加分的考生須提供相關加分的證明;
(6)報考職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①普安縣任職滿1屆及以上的村(農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人員須持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出具的任職滿1屆及以上書面證明(證明須注明任職起止時間、地點,經辦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②由省級及以上統一選派到我縣基層服務滿2年及以上的“三支一扶”計劃的人員、“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需提供縣項目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書面證明或服務證;由省級及以上統一選派到我縣基層服務滿2年及以上的“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農村社區)任職計劃”人員需提供縣“引導辦”出具的書面證明或服務證。以上證明均須注明畢業、派遣時間、服務單位和在縣級以下單位服務時間以及年度考核情況。
③普安縣2016年建檔立卡識別貧困戶本人及子女符合報考條件的,須打印并如實填寫《普安縣2016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考生證明》(附件4)。
④普安戶籍或普安生源考生須持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份。
4、報考人員根據所報職位要求,在網上下載并如實填寫《普安縣2016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審查人員簽署同意報考意見,并加蓋縣招聘辦指定公章。報考人員須仔細填寫《報名表》,如實提交本人有關信息和材料。《報名表》填寫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或填寫錯誤的,責任自負;委托他人報名,若報名信息出現上述情況,視同報考人員本人填寫,由報考人員本人承擔責任。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資格初審合格的考生到招聘辦指定地點現場攝像制作準考證。對報考人員資格審查工作將貫穿整個招聘工作全過程。
縣直事業單位招聘職位的報名人數與計劃招聘人數達不到2:1比例的,招聘辦對該職位招聘計劃予以調整或取消。調整或取消的職位計劃數在筆試前面向社會進行公示。鄉鎮(街道)事業單位招聘職位不設置開考比例,按實際報名資格審查合格人數開考。
5、準考證發放時間:2016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發放地點:普安縣人社局。
考生憑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戶籍身份證明)和報名收據領取準考證。
考生從報名到聘用期間須保持電話暢通(號碼以報名表上所填寫的為準),若由于考生自身原因不能與其取得聯系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負。
(二)加分
1、加分政策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報考人員在筆試成績中給予加分照顧,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加分條件的,不累計加分。具體條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見義勇為死亡的公民子女;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者加2分;
(2)黔西南州戶籍農村計生“兩戶”(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家庭子女,加5分;
(3)普安縣戶籍退役士兵加10分;
(4)少數民族考生加2分。
2、加分確認
加分審查工作由縣招聘辦負責。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網上打印統一格式的《普安縣2016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加分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加分申請表》),如實填寫并在報名時進行現場審查。
加分公示時間:2016年11月7日至11月14日。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請表》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加分。提交《加分申請表》的同時,須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的公民的子女,須提供父(母)親原所在單位和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受縣級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者和見義勇為死亡的公民子女,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