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福建長樂市聘用林星樂同志為事業單位人員通知
根據原福建省人事廳《關于轉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閩人發[2006]10號)和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關于2016年福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的規定,經筆試、面試、體檢、考核合格,公示無異議,同意聘用林星樂同志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資格。
原標題:關于聘用林星樂同志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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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樂市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