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根河市政府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公告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貫徹落實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擴大行政執法監督的覆蓋面,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河市政府決定2017年在根河市全市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中選聘100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熟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持《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按照監督區域范圍,向發證的政府法制機構反映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二)向發證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妨礙行政機關政策的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以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四)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不得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四、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方式及
(一)工作方式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結合的辦法,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具體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以表明身份,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事項應詳實記錄,并報告發證的政府法治機構。
2、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屬于法治機構管轄范圍的,法制機構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向監督員反饋。不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及時告知其解決途徑。
(二)
1、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支持和配合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不得干擾阻撓,不得弄虛作假、推諉扯皮、不得打擊、報復。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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