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法制辦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公告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擴大行政執法監督的覆蓋面,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關于印發選聘萬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法發〔2017〕39號)的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巴林左旗法制辦特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熟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持《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按照監督區域范圍,向巴林左旗政府法制辦反映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二)向巴林左旗政府法制辦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妨礙行政機關正常的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以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四)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不得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四、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方式及
(一)工作方式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相結合的辦法,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具體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以表明身份,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事項應詳實記錄,并報告巴林左旗政府法制辦。
2.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屬于旗政府法制辦管轄范圍的,旗法制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向監督員反饋。不屬于旗法制辦管轄范圍的,及時告知其解決途徑。 。
(二)
1.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支持和配合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不得干擾阻撓,不得弄虛作假、推諉扯皮,不得打擊、報復。
任何人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于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可以向旗政府法制辦投訴舉報。
3. 旗政府法制辦按照“誰選聘,誰管理”的原則,負責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日常聯絡、組織和協調工作。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參加聘任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人員請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攜帶電子版照片及兩張一寸藍底照片、1份身份證復印件到旗政府法制辦5030辦公室填寫《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登記表》進行報名。
六、審核與公示
旗政府法制辦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對擬聘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七、聘任
對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人員,旗政府法制辦將組織受聘人員進行統一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行政執法義務監督證》。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任期三年,期滿后需要續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辦理。
報名地址:巴林左旗人民政府黨政綜合樓5030辦公室
聯系電話:7862445 15750404965
聯系人:李紅艷
原標題: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法制辦關于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公告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6月6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