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招10人】
根據省衛計委、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7年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7〕44號)精神,為切實解決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緊缺問題,現將2017年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招生(招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生院校與計劃(見附件)
二、招錄與招聘
1.定向培養招生錄取,按照“先填志愿、擇優選拔、后簽協議”的原則,在本縣戶籍考生中實施定向招生(招聘)。
2.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愿,考生須符合定向培養院校所規定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專業志愿填報此類定向招生相關院校專業,否則志愿無效。本科安排在普通類提前錄取。
3.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新昌縣招生計劃1:1.2比例,將上線考生名單提供給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縣衛計局。
4.縣衛計局根據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單組織考生體檢,并即時告知考生體檢結果,考生如有疑義應當即時提出復檢要求,否則視作放棄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體檢工作執行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體檢標準參照《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
5.對體檢合格考生,在本縣范圍內公示3天。
6.公示無異議的,商縣人力社保局后,按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根據招生計劃數確定定向培養考生,縣衛計局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招生院校。
7.錄取結束后,招生院校將定向培養生名單抄送縣衛計局、縣人力社保局備案。
三、就業與待遇
1.實行“招錄與招聘并軌”的,按《關于開展2012年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2〕114號)要求執行。
2.定向培養生按期畢業后,按協議回本縣鄉鎮基層衛生院工作。由縣衛計局商定縣人力社保局后負責落實就業單位,并由用人單位與定向培養生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
3.定向培養生在鄉鎮基層衛生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政府給予學費補助的人員,服務期限不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時間。并在定向就業協議、聘用合同中約定。
4.聘用期間需參加全省統一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聘用合同期滿后,仍未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者,不再續簽聘用合同。
5.定向培養生畢業后三年內未取得執業資格的,用人單位可提前終止合同,定向培養生應返還已享受的補助經費。
6.經招生院校正式錄取、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并在鄉鎮基層衛生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滿5年及以上的,根據浙衛發〔2009〕82號、浙財社〔2010〕201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在校期間學費、和生活費補助。臨床醫學、中醫學本科生補助4.6萬元/5年/人。具體補助辦法為:在校期間補助總額的40%,其余60%畢業到崗后予以補助。
7.被錄取的定向培養生未能按期畢業的、畢業后不回本縣鄉鎮基層衛生院工作或不滿規定服務期限的,應返還縣政府實際支付的定向培養補助經費及相關費用,五年內不得報考本縣所屬醫療衛計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考試(含編外用工招用考試)。
咨詢電話:86023375(縣衛計局人事科)。
原標題:2017年新昌縣鄉鎮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招生(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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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