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宜昌市考錄公務員考察公告(一)
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和學籍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后不滿五年的;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以致招錄機關無法了解真實情況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或錄用到所報考職位的情形。
5.凡是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以及錄用后有可能影響工作安全或損害國家利益的人員,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6.對報考公安(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除以上規定不得錄用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錄用:
(1)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三、考察有關要求
1.考察工作由各縣市區組織部、人社局和市直各招錄單位組織實施,全市考察工作于2017年8月中下旬前完成。
2.考察主要采取個別談話、座談、與考察對象面談、查閱檔案等方式進行。
3.考生須提前準備以下資料:
(1)考生在資格復審環節未能提供但承諾在考察時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應屆畢業生畢業證、學位證以及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的學歷認證結果等資料
(2)《宜昌市2017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考察自傳表》(見附件2)
(3)銀行征信記錄、法院被執行人信息記錄
(4)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出具本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5)有工作(學習)單位的,須出具在工作(學習)單位表現情況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本人常住地村(居)委會出具本人日常表現情況證明
(6)1寸彩色登記照5張
(7)考察組要求的其他資料
4.從村(社區)干部中定向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報考指南》第二十八條對工作程序、要求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請入圍考生在考察期間不要外出,保持通信暢通,并按公布電話主動與招考地(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聯系,配合招考單位考察組做好考察工作。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