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西西林縣扶貧專職人員招聘公告【招80人】
公示、聘用時間: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
七、聘用期限
1.簽訂聘用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與扶貧專職工作人員簽訂《西林縣扶貧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并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備案一份。聘用合同一簽3年,試用期為2個月,聘用期滿,聘用合同即行終止。凡聘用期滿工作人員,一律不再續簽或重新簽訂扶貧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合同。
2.建立西林縣扶貧專職工作人員人才庫。面試成績達60分以上人員列入西林縣扶貧專職工作人員人才庫,扶貧專職工作人員流失時,三年內可以從原崗位面試人員中,按照面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遞補人員聘用期限為上一位流失人員剩余聘用期限。
八、聘用期間工作管理
1.崗前培訓。由用人單位組織扶貧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縣情、單位職能、崗位職責、勞動紀律、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以及思想政治、服務意識等方面。
2.日常管理。扶貧專職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若有違紀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現象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解除聘用合同;若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應加強對扶貧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指導、培訓、考核等工作,并加強對扶貧專職工作人員的培養,鼓勵支持扶貧專職工作人員參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考。
3.崗位調配。扶貧專職工作人員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商縣扶貧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縣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可對扶貧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調配。
4.出勤管理。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扶貧專職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請假的,應向用人單位履行請假手續,需要續假的,應在假期未滿前辦理續假手續,經批準后方有效。不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未經批準擅離工作崗位或逾期不續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檔案管理。自簽訂聘用合同起,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代管其人事關系、人事檔案。聘用期內的聘用合同、考核材料、獎懲材料、學歷證明及其它需要歸檔的材料,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存入個人檔案。
6.考核管理。對扶貧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考核時間、程序與本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同步進行。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的辦法。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和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等相關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并將考核材料交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歸入本人檔案。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向縣委、縣人民政府上報審批同意后繼續按照聘用合同執行;對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扶貧專職工作人員,要及時淘汰,解除聘用合同,停發其工資,并停止撥付其個人社會保險費。
九、聘用期間工資及待遇
1.工資。聘用期間工資待遇每月2300元,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險”社保待遇,單位部分每人每月697.77元(按全區各年繳費最低基數繳納),由縣財政負擔;個人部分每人每月280.6元(按全區各年繳費最低基數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其個人工資(2300元)中扣繳。年度績效考評獎勵參照區、市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執行;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滿終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相關政策執行。
2.休假。扶貧專職工作人員事假、病假、喪假、產假、婚假和探親假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及《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解除聘用合同與賠償問題
(一)扶貧專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崗位要求的。
2.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以及在1年內頻繁參加各種機關事業單位考試、培訓等,請假時間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以上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5.扶貧專職工作人員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扶貧專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扶貧專職工作人員或者額外支付扶貧專職工作人員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用人單位機構改革發生機構變動的。
(三)有下形情形之一的,扶貧專職工作人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依法服兵役的。
2.被錄(聘)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留學出國的。
4.根據工作需要,經縣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調配工作崗位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身體無法正常履行招聘崗位職責的。
6.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有關情形,扶貧專職工作人員需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提前30日書面告之用人單位。
(2)服務期限必須滿1周年,未滿1周年的按1周年差月的應發工資總額(應發工資總額含“五險”部分)賠償縣財政。
十一、其他
1.對不具備報考資格、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違規取得上崗資格的扶貧專職工作人員,一經查實,不予認可,已上崗的人員,必須解除聘用,堅決予以清退。
2.在公開招聘扶貧專職工作人員工作的各個環節中,對違反紀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原標題:西林縣2017年公開招聘扶貧專職工作人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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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7年9月28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