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東東明縣事業單位招聘醫療崗公告【招28人】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山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程》(魯人社發〔2015〕6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字〔2015〕84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東明縣事業單位2018年公開招聘計劃和工作需要,現將東明縣部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圍和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學歷學位、技能條件;
(五)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1977年2月8日以后出生);
(六)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
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可應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崗位。
在職人員應聘須經有用人權限部門或單位同意。定向、委培畢業生應聘,須征得定向、委培單位同意。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2018年應屆畢業生,應聘前與簽約單位解除協議或經簽約單位同意,可以應聘。
二、招聘崗位
東明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崗位條件、招聘人數等具體要求見附件1。
三、報名、初審和繳費
(一)個人報名
報名時間:2018年2月8日09:00—2 月11日16:00
查詢時間:2018年 2月8日11:00—2月13日16:00
報名網址:http://www.hzrsks.gov.cn/(菏澤人事考試網)
每人限報一個崗位,應聘人員在資格初審前可修改報名信息,后一次自動替換前一次信息。報名資格一經招聘單位初審通過后,不能更改。報名人員在應聘期間的表現,將作為公開招聘考察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單位初審
初審時間:2018年2月8日11:00—2月12日16:00
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資格初審工作(節假日不休息),及時查看本單位(部門)的網上報名情況,根據應聘人員提交的信息資料,及時進行資格初審。對具備報名資格并符合應聘條件的初審通過;對不符合應聘條件而未通過初審的人員,說明理由;對提交材料不全的,注明缺失內容。
(三)網上繳費
繳費時間:2018年2月9日11:00—2月13日16:00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通過資格初審的標志是“信息審核通過!”),要在規定時間內登錄菏澤人事考試網進行網上繳費。應聘人員網上繳費須通過工商銀行或建設銀行支付,應聘人員繳費后要立即登錄報名網站查詢繳費情況(繳費考生的繳費狀態標志是“交費!報名完成!”)。如考生已完成網上銀行繳費但從報名網站查詢的繳費狀態仍為“未繳費”的,考生應在2月13日16:00前及時與市聯系(電話:0530-5331454)。逾期不辦理網上繳費手續的,視作自動放棄。繳費后,下載打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報名登記表》(請妥善保存,面試資格審查時使用),并于3月15日09:00-3月18日14:30登錄該網站打印準考證。
筆試考務費收取參照公務員考務費標準每人每科40元。
擬享受減免考務費用的應聘人員,不實行網上繳費,招聘單位審核通過后,須于2018年2月12日(09:00-11:30, 14:30-17:00)到東明縣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工業路中段東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院內一樓西)辦理現場確認和減免手續。確認時,應聘人員可憑家庭所在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的證明和低(原件及復印件)、應聘人員家庭所在地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或出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或原省人事廳)、省教育廳核發的《山東省特困家庭畢業生就業服務卡》(原件及復印件),免收筆試考務費,其面試費、體檢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由招聘單位承擔。
(四)資格審查
東明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資格審查,貫穿招聘工作的全過程。進入面試范圍的應聘人員,需按招聘崗位要求,向招聘單位提交本人相關證明材料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報名登記表》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張。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聘的,提交身份證、核發的就業推薦表,并能夠正常畢業;
(2)其他人員應聘的,提交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須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取得) 、身份證,并在學信網打印的學歷學位證書;
(3)在職人員應聘的,提交有用人權限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同意應聘介紹信,對按時出具同意應聘介紹信確有困難的在職人員,經招聘單位同意,可在考察或體檢時提供。
(4)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聘的,還需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學生應聘的,還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除緊缺專業崗位外,報名結束后,對應聘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招聘崗位,計劃招聘1人的,取消或調整招聘崗位計劃;計劃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規定的比例相應核減或調整招聘計劃。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