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湖南長沙縣招聘(選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公告【招98人】
第二階段:打印報名表和準考證
1、開考比例
(1)編內招聘:縣第二人民醫院招聘崗位(差額事業編制)報名人數與招聘計劃數的比例須達到3:1(含3:1)方可開考,其它編內招聘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計劃數的比例須達到5:1(含5:1)才可開考。
(2)選調崗位和編外招聘:縣法制辦選調崗位報名人數與選調計劃數的比例須達到5:1(含5:1)才可開考,其它選調崗位和編外招聘崗位報名人數與選調、招聘計劃數的比例須達到3:1(含3:1)方可開考。
達不到上述相應比例則取消或縮減該崗位招聘(選調)計劃數。報考崗位被取消的,報考人員可及時聯系縣人社局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辦理退費手續,并不再改報。
2、打印時間和網站
完成報名、通過資格初審并繳費的報考人員,于2018年3月14日9:00至3月17日8:00在長沙星沙人才網自行下載并打印報名表和準考證,并妥善保存,資格復審時交招考單位審查。
3、注意事項
打印準考證階段,報考人員不得更改報考信息。考試實行誠信報考,符合崗位條件且確有個人意愿的考生方可在網上按要求報名參考,無故缺考的人員,記入長沙縣考試誠信庫,2年內不得報考長沙縣機關事業單位選調、招聘考試(因特殊原因缺考的,須在筆試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向長沙縣人社局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提交書面說明)。
七、筆試
1、筆試時間暫定為2018年3月17日(星期六),具體以準考證上的時間、地點為準。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社會卡),缺少證件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2、筆試內容:
(1)招聘崗位:筆試分為綜合知識(或專業知識)和申論兩科。
考生筆試成績=綜合知識成績×50%+申論成績×50%(或專業知識成績×60%+申論成績×40%),筆試成績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2)選調崗位:筆試只考專業知識或綜合知識一科。
(3)各崗位具體筆試內容詳見崗位表,滿分各為100分。
3、筆試成績查詢。考生可在報名網站查詢本人的筆試成績,對筆試成績有異議者可根據查分通知的規定在指定時間內遞交書面查分申請(須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社會卡和筆試準考證的復印件),查分結果由縣人社局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向考生反饋。
4、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輔導培訓班。
5、考生違紀違規處理參照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相關處理辦法執行。
八、資格復審
1、進入資格復審的人選,在報考同一崗位的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由到低分,按招聘(選調)計劃數3:1的比例確定,縣第二人民醫院招聘崗位按招聘計劃數2:1的比例確定進入資格復審人選,縣法制辦選調崗位按選調計劃數5:1的比例確定進入資格復審人選。招聘崗位筆試成績相同的,按綜合知識或專業知識成績高低確定。若入圍線上遇并列名次,則均進入資格復審。
2、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名單將在報名網站公布,資格復審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3、資格復審時須提供本人的報名表、身份證(或社保卡)、畢業證、崗位所要求的相關資格證書、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報考招聘崗位的縣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單位同意報考證明。
(2)報考選調崗位需提供當地編制部門開具的編制性質證明(在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庫系統中打印人員信息表,并加蓋公章),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同意報考證明,還須提供檔案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的公務員(參公)登記表復印件。
4、不按時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人員取消面試資格。缺額人選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筆試成績相同的,以綜合知識或專業知識成績高低確定),同一崗位遞補不超過2次。
九、面試(專業技能測試)
1、資格復審合格人員進入面試環節。
2、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
報考縣政府辦文字綜合招聘崗位、縣委組織部黨建服務中心新媒體運營崗位、縣大數據中心招聘崗位的將在結構化面試前后進行專業技能測試,相關事宜另行通知,專業技能測試由縣人社局和用人單位共同組織。
3、面試(專業技能測試)的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4、無競爭性崗位,面試(專業技能測試)成績合格分數為70分,低于合格分數的考生不得進入體檢環節。
十、總成績合成
1、考生總成績按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合成。
2、縣政府辦文字綜合招聘崗位、縣委組織部黨建服務中心新媒體運營崗位、縣大數據中心招聘崗位考生總成績:按筆試成績占30%、專業技能測試成績占40%、面試成績占30%合成。
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總成績均在每個階段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十一、體檢
1、體檢對象以崗位招聘選調計劃數為基數,按1:1的比例,依總成績從到低分確定,若總成績相同的,筆試成績高者入圍,筆試成績相同的,按綜合知識或專業知識成績高低確定(報考縣政府辦文字綜合招聘崗位、縣委組織部黨建服務中心新媒體運營崗位、縣大數據中心招聘崗位人員若總成績相同的,以專業技能測試成績高低確定)。出現體檢不合格或棄權者,則從報考同一崗位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遞補。同一崗位遞補不超過2次。
2、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3、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當日復檢和當場復檢的醫院為初次體檢醫院。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4、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