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宣城宣州區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醫療崗公告【招24人】
4、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領導組辦公室負責。應聘同一崗位的須形成競爭,確認報考人數與崗位招聘計劃數的比例應不低于2:1,不足規定開考比例的,取消或核減該崗位招聘計劃數,并于4月16日在網上公布。相關人員可于4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改報其他崗位,逾期不再受理。
資格初審合格后,將在網站上公示資格審查合格人員(暨進入專業測試人員)名單,具體專業測試時間、方式屆時請考生關注網站通知,并保持電話暢通,否則責任自負。
5、注意事項:
(1)報名表的填寫:報考者應填寫《2018年宣州區公開引進高層次人才報名資格審查表》(可下載打印或現場領取)。該表必須由報考者本人填寫和簽名承諾。應聘人員只能選擇一個崗位進行報名,報考崗位在報名時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報名工作結束后,考生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再受理,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若不真實,一經查實,取消考試資格,責任自負。
(2)報考人員必須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證進行報名和參加考試。每人限報一個崗位。請考生保持報名時所留聯系電話的暢通,以便臨時通知有關事宜。
(三)專業測試
1、專業測試采取結構化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等。
2、專業測試時間、地點:詳見《專業測試通知書》。
3、考官組成:考官組一般不少于7人,計算成績時,除掉一個分和一個最低分,取其余考官平均分為該考生專業測試成績。專業測試成績采取百分制計分,成績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4、當參加某一崗位專業測試實到人數少于或等于該引進崗位計劃數時,考生專業測試成績須達到該考場實際參加專業測試人員的平均分,方可進入體檢和考察。
(四)體檢與考察(含資格復審)
1、體檢工作由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領導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考察工作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體檢和考察人數依專業測試成績從到低分順序,按與引進崗位計劃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
3、體檢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 、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號)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結束后,由體檢醫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并加蓋單位體檢專用公章。體檢費用考生自理。
4、考察工作根據擬引進崗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學業成績)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考察時要廣泛聽取意見并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同時對其報考資格再次進行審查。若發現報考者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不真實或考察不合格的,則取消其聘用資格。
5、遞補:因下列情形導致引進崗位出現人選缺額的,按照規定依次等額遞補,遞補不超過兩次,擬聘用人員公示結束后,不再遞補。
(1)擬引進人員體檢、考察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
(2)擬引進人員公示結果影響聘用的;
(3)擬引進人員公示結束前自愿放棄聘用的;
(4)導致擬引進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公示
引進各環節的結果均在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宣州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3天。其中,確定的擬引進人員的有關信息,公示7天。
(六)審批
經公示無異議或公示結果不影響引進的,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履行報批手續。對違反公開引進規定或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引進崗位所要求相應層次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報考人員,取消其引進資格。
(七)簽訂聘用合同
經審批后,用人單位須在15日內與引進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理聘用等手續,確立人事關系。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引進工作紀律
(一)實行回避制度。引進單位負責人和引進工作人員涉及與應聘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引進公正的,應當回避。
(二)在引進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公告的行為必須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
(三)對有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6號)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和《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將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有關事宜
1、本《公告》由宣州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2、政策、考務咨詢電話:0563-3011705(區人社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監督電話:0563-3023256(區紀委駐區人社局紀檢組)。
原標題:2018年度宣州區事業單位公開引進高層次人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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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領導組辦公室
2018年3月28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