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慶南岸區教育事業單位考核招聘應屆南岸籍公費師范生公告【招2人】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渝人發〔2006〕44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326號)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等6個公開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發〔2016〕281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力社保局核準,現面向2018年應屆南岸籍公費師范畢業生考核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招聘原則
按照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考核的方式進行。
二、招聘單位及名額
本次考核招聘教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名。具體招聘單位和崗位詳見《南岸區教育事業單位考核招聘2018年應屆南岸籍公費師范生崗位設置一覽表》(附件1,以下簡稱《一覽表》)。
三、招聘對象及條件
(一)招聘對象
生源地為南岸籍的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2018年應屆公費師范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二)招聘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符合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員回避制度的有關要求;
5.符合崗位招聘條件(詳見《一覽表》);
6.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報名前一天;
7.自愿在南岸區服務5年及以上。
8.2018年7月19日前須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和相應層次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于招聘范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受到開除公職、開除黨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時受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人員;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尚未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無罪的人員;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試用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職在編人員;被單位辭退或解聘未滿五年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紀律而處于禁考期的人員;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簽署備忘錄明確的失信情形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2018年應屆全日制畢業生;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為事業單位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四、招聘程序
(一)報名及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2018年6月25日9:00—17:00;
2.報名地點:南岸區教育委員會4樓416室。
3.資格審查:考生填寫《南岸區教育事業單位考核招聘2018年應屆南岸籍公費師范生報名登記表》(附件2),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自薦書1份(包括本人基本情況、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大學期間各科學習成績、各類獲獎證書、社會實踐情況等)到報名點報名,接受資格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報名應聘并參加考試考核。
(二)考核
1.考核時間:報名結束后具體考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考核于當日9:00開始,考生應于當日上午8:30分前進入考點指定候考室,逾時未到候考室者視為棄權。
2.考核采取現場專業技能測試的方式,重點測評應聘者的適崗能力,主要考核應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考核采用量化計分方式,滿分100分。考核成績當場公布,并由考生簽字確認。具體程序按照《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辦法》(渝人社發〔2016〕281號)執行。考官對考生成績評定在90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須在評分表中說明理由;考生成績最后結果在90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該考官組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區人力社保局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備案。考核總成績低于70分者,不得確定為體檢人選。
(三)考核總成績
考核總成績=專業技能測試成績,成績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面兩位小數。
(四)體檢標準參照原國家人事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以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等規定,并結合本行業或崗位實際要求執行,并按規定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體檢表》。
體檢參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關于確定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149號)等相關規定,在指定體檢機構進行。除按相關規定應在當場或當天復檢并確認體檢結果的項目外,招聘單位或受檢人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復檢申請,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到指定醫院進行一次性復檢,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不再組織二次復檢。若體檢不合格或經確認自動放棄資格,取消聘用資格,不予遞補。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