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東東營市河口區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招聘醫療崗公告【招24人】
為促進河口區可持續發展,加快人才隊伍建設,經區政府研究,決定2018年全區引進部分衛生高層次人才到河口區人民醫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無違法犯罪記錄,愛崗敬業,醫德高尚,具有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適應應聘崗位的身體條件。
2、應聘人員所取得的學歷、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與招聘崗位要求的學歷、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相一致,報名填寫專業名稱要真實、準確、完整,應與畢業證書完全一致。
(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人才招聘條件
1、年齡應在50周歲及以下(1968年 6月27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3、具有相應的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招聘崗位相對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4、有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在所從事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科研水平和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在區域內有較大社會影響力和較高的學術地位。
(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人才招聘條件
1、年齡應在45周歲及以下(1973年6月27日以后出生),具備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者可以放寬至50周歲(1968年 6月27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3、具有相應的中級及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招聘崗位相對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4、有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兩年以上本專業工作經歷,在所從事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能夠獨立開展臨床業務工作。
(四)信息專業技術崗位人才招聘條件
1、具有計算機類中級技術職務資格的年齡放寬至45周歲(1973年6月27日以后出生)。
2、具有計算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年齡放寬至50周歲(1968年6月27日以后出生)。
(五)研究生崗位人才招聘條件
具有研究生學歷者不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工作經歷限制,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1978年6月27日以后出生)專業相符人員可應聘相應崗位,崗位等級根據考錄人員實際情況確定。
(六)不得應聘的情形
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服務年限未滿(含試用期)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應聘。河口區轄區內(含油田、濟軍基地)公立醫療機構在職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應聘。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二、招聘崗位計劃及招聘崗位
計劃引進衛生高層次人才24人,詳見附件1《2018年東營市河口區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計劃表》。
三、招聘程序
(一)報名
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須提供《2018年東營市河口區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報名登記表》(見附件2),《報名登記表》電子版注明應聘崗位+姓名發送至郵箱hkrmyyrlzy@163.com,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學信網學歷證明)、有效期內居民身份證、注冊執業醫師資格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及與本專業相關的主要科研成果、著作、論文等材料(中國知網或萬方數據庫等發表證明),各種證件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每人限報一個崗位,凡不提供應聘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審核。
現場報名地點:河口區人民醫院(河口區河聚路21號行政樓二樓)。
報名時間: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7日工作時間。
(二)資格審查
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招聘工作的全過程,資格初審結果不作為確定符合應聘條件的最終依據。凡在后續工作中發現初審通過人員不符合應聘資格或弄虛作假等問題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考核、聘用資格。
(三)考試形式和方法
考試形式為面試。面試主要采取專業素質能力答辯的方式集中進行,主要測評應聘人員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內容。按面試成績由到低分1:1的比例依次確定入闈考察體檢人員范圍。面試成績低于70分的取消考察體檢資格。
(四)考察
認真執行省委組織部《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意見》(魯組發〔2017〕2號),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以事擇人、優中選適的原則,遵循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實績能力的基本要求,全面考察、綜合評價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并對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進行資格復審,對考察對象的檔案按照我省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調查、處理。落實好干部標準,突出政治標準,對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不予錄用;對暫時無法進行有效考察的,暫緩做出考察結論。考察結果作為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之一。
考察結束后,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考察結果,并通知考察對象。在通知考察對象考察結果后,對考察對象有反映或舉報的,考察組織實施機關負責調查核實,可重新確定考察結果。
對暫緩做出考察結論的,自通知考察對象考察結果之日起滿90日,仍無法進行有效考察的,一般終止錄用程序。
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提出,考察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在15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