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省臨汾永和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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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
本次考試由招聘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報考人數與招聘崗位人數的比例一般不小于3:1。1、醫療衛生機構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比例限制,只要有人報名即可開考,但筆試成績需達到規定的及格分數線方可確定為考察對象。2、除醫療衛生機構外的其他單位若達不到崗位要求的3:1比例的,由招聘領導組視情況研究取消招聘崗位或降低錄考比例,報市人社局核準。3、永和縣任滿2個聘期(六年)、考核合格以上在職的大學生村官報考人數與招聘崗位人數的比例不小于2:1。
(1)命題和閱卷:由招聘領導組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2)筆試采取閉卷方式進行,總分為100分,及格線為60分,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3)筆試內容:筆試原則上分為《公共知識》和《專業測試》兩部分?!豆仓R》筆試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時事政治、法律常識、公文寫作、科技人文知識等公共基礎知識?!秾I測試》考試內容包括相應專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
(三)體檢
根據考試成績及格線以上從到低分,依專業崗位分別排序,按1:1的比例確定體檢名單,到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不予遞補。
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本人可在體檢結果公布后3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檢,經招聘領導組同意后,在另一醫療機構組織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
體檢在招聘工作領導組的指導監督下,由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工作領導組制定實施方案,由招聘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1)考察對象的確定:體檢合格者確定為考察對象。若錄取名額最后一名筆試成績出現并列,進行加試。筆試成績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擬聘資格。
(2)考察內容:1、考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表現,即有無參加“法輪功”等非法邪教組織活動,有無違法違紀行為,有無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2、考生在校學習或待業、工作期間的現實表現;3、查閱檔案及相關資料,審核年齡、學歷等是否符合《招聘公告》的要求和規定;4、已婚考生的計劃生育情況;5、考生的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表現及回避情況。6、考生的儀表、邏輯思維、綜合分析能力。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資格,不予遞補。
(五)公示
根據考試、體檢、考察情況及有關政策規定,由招聘工作領導組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并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公示審核有問題者,取消資格,不予遞補。
六、聘用與待遇
1、公示期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和縣人社局審批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社部門(或委托單位)辦理合同登記,確定人事關系。
2、所聘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擬聘衛生技術人員三年內必須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否則予以解聘。
4、受聘人員享受應聘事業單位所在崗位全部待遇。
5、所聘人員一律實行人事代理。
6、聘用人員服務年限不低于五年,服務期內不得報考其它職位、不得調動。
七、組織領導
為確保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決定成立永和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蘇文龍(縣委常委、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崔文學(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弓記平(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解建國(縣政府副縣長)
成 員:葛 毅(縣委辦公室主任)
王 琪(縣政府辦主任)
高永峰(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馮根明(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局長)
王 彤(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編辦主任)
蔣俊彥(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趙惠明(縣民政局局長)
李占軍(縣財政局局長)
馬吉祥(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藥梅生(縣審計局局長)
吳冬香(縣衛生局局長)
劉海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馮志臻(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
趙 琦(縣人民醫院院長)
楊虎明(縣政務大廳管理中心主任)
任佼晟(縣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辦公室主任)
白浩鈺(縣閣底鄉黨委副書記、紅軍東征永和紀念館館長)
馮文記(縣中醫院院長)
李 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公務員股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八、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確保招聘工作健康順利進行。各單位要按照招聘方案,明確分工,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嚴格按程序辦事,切實做好每個環節的工作,特別要做好考試試題和有關材料的工作,杜絕一切泄密事故,這次招聘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2、加強監督,確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招聘工作要自覺接受招聘工作領導組的監督指導,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對招聘工作的全程監督。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招聘工作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3、嚴肅紀律,嚴防各種違紀違規事件發生。要加強對參與招聘的工作人員和應聘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杜絕各類違紀事件的發生。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與應聘人員要嚴格按回避政策規定實行回避。對于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紀律、法律處理并調整工作崗位。對違反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的處理。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縣公開招聘領導組研究決定。
本方案由縣公開招聘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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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