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東深圳市公務員考試公告 招6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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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深圳市公務員分類管理和聘任制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深圳市各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下同)決定公開招考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下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指1978年12月23日至1996年12月23日期間出生,部分職位對年齡有進一步要求的,詳見本公告附件1);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有關機關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聘任)紀律行為的;
4.法律規定不得錄用(聘任)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三)其它要求:
1.現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含試用期內)公務員、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自2012年以來參加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聘任)考試違背承諾的人員不得報考。
2.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所在單位(含街道)的職位。
3.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須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其他人員須于2014年12月23日前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國(境)外學歷學位報考的人員還須于2015年3月1日前取得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效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4.非深圳戶籍(生源)的報考人員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5.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基層工作累計滿2年的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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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