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慶市合川區教育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公告【招120人】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渝人發〔2006〕44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326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員辦法>等6個公開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發〔2016〕281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力社保局核準,現面向社會考核招聘教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招聘原則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標準,通過考核的方式進行。
二、招聘名額
本次考核招聘教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20名(具體崗位見附件1)。
三、招聘范圍和條件
(一)凡符合以下招聘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符合事業單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員回避制度的有關要求;
5.年滿18周歲以上,35周歲及以下(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網上報名前一日);
6.須在報名截止前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普通話等級及教師資格證書(2019年應屆畢業生須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在國外、境外高校就讀的全日制學歷(學位)的人員,須在報名截止前(2019年應屆畢業生須在2019年12月31日前)獲得國家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后才能報考;
7.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見附件1);
8.自愿履行最低服務期(其中:公費師范生6年以上);
9.報考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崗位)有最低服務期限約定或最低服務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報考相關限定的,從其規定。
(二)以下人員不屬于招聘范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尚未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無罪的人員;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被單位辭退或解聘未滿5年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紀律而處于禁考期的人員;試用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簽署備忘錄明確的失信情形人員;我市公費培養、定向到鄉鎮教育機構就業,未滿服務期限或未按規定程序解除培養及就業協議的師范生;尚未建立人事關系但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已按程序完成體檢或考察的擬聘用人員;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四、招聘程序
(一)報名及資格審查
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報名前應仔細閱讀《簡章》要求,認真查看“招聘條件和范圍”、“招聘單位及崗位的資格條件”等,可以選擇符合招聘條件要求的1個招聘單位及崗位。在報名時應如實準確填報各項報名信息,提交的報名信息和材料必須真實、準確、有效。對偽造、變造、冒用有關證件、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的,惡意報名干擾正常報名秩序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報名資格,并按國家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1.網上報名
(1)報名時間:2019年2月12日至2月16日。
報名方式:本次招聘實行網上報名,不設現場報名。報考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登錄http://61.186.167.227/hcgz/報名網址,進入報名系統,提交報名申請。操作說明下載地址:http://61.186.167.227/hckhzp/czsm.doc。
(2)服務器關閉時間:2019年2月16日18:00。
(3)網上繳費:報考人員資格初審合格后,須在2019年2月18日至2月21日18:00前進行網上繳費,確認參考(按市財政、物價部門文件規定繳納考務費每人50元)。網絡報名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確認者,視為自動放棄。
各招聘崗位的報名人數將在繳費結束3個工作日內,在合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網站進行公布。
(4)打印《準考證》:招聘網上報名資格初審合格并繳納了報名費的人員于2019年2月27日9:00至2月28日24:00前登錄報名網站并在規定時間打印《準考證》。
2.資格審查
報考資格審查在考核現場進行。報考人員須提供以下資料:(1)《重慶市合川區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考核招聘教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表》;(2)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和復印件(2019年應屆畢業生須及時提供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全國普通高等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原件)。(4)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所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5)本人獲獎證書等佐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非必須項)。
專業條件參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普通高校專業目錄和《重慶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2015年下半年修訂)》(均簡稱《專業參考目錄》)審核。因不同學歷層次致使同一專業稱謂不一致的,視為符合專業要求。與招聘簡章明確的《專業參考目錄》中專業稱謂不一致,但經負責資格條件審查的單位審核認定,與招聘專業設置要求一致的可視為符合專業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報名應聘并參加考試考核。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