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常山縣公務員考試公告(縣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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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全縣縣鄉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26 號)精神,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5年全縣縣鄉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根據申報2015年常山縣縣鄉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的需求計劃,并報經批準,2015年我縣縣鄉機關計劃考試錄用72名公務員。上述計劃中含法官預備人選1名,檢察官預備人選3名,從縣組織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計劃(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 人員中考試錄用縣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6名,從村干部中考試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2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附件,或于2015年3月10日以后登陸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網址: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網址: 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局(網址:www.zjhrss.gov.cn/col/col2/)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網址: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試網(網址:www.zjks.com)
常山人才網(網址:www.csrcw.net)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縣、鄉鎮(街道)機關招考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衢州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3)衢州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招考計劃中部分職位對戶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計劃執行。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5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面向全國,不受生源區域和戶口限制。
2、縣、鄉鎮(街道)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縣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3、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其范圍和對象為:我縣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第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2、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公安、法院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4、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