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廣東廣州外國語學校教育第一次招聘教職工33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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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校化辦學的教師隊伍建設,優化教育人才層次結構,推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參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粵府令第139號)等文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現面向全國公開招聘編外聘用制教職工33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職位、人數
本次公開招聘編外聘用制教職工33名,詳見附件1《廣州外國語學校教育2019年第一次公開招聘教職工崗位需求表》,獲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納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由廣州外國語學校教育組織招聘。
二、招聘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有關政審條件;
3.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熱愛教育事業,安心工作,服從安排;
4.具有報考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業務素質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
6.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崗位資格條件
1.各崗位具體要求見附件1;
2.年齡、工作年限的計算時間截止至2019年7月3日;
3.報考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
4.研究生階段所學專業為學科教學、課程與教學論、教育學專業的報考者,其專業研究方向如與報考的教師職位條件一致的,視為符合要求;
5.社會人員須有與報考崗位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非教師崗位不需要教師資格證),所修學的專業必須與應聘的崗位相對應(專業名稱及代碼依照《廣東省201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執行,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9年應屆研究生可以其本科專業報名);暫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2019年應屆畢業生須取得相應的普通話等級證書,且報名時須承諾在正式入職后一年內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筆試及面試的合格成績,否則用人單位將終止聘用;
6.應聘語文教師應通過二級甲等及以上普通話測試;其他科目人員應通過二級乙等及以上普通話測試(非教師崗位除外);小學英語教師應通過專業英語四級考試,中學英語教師應通過專業英語八級考試;
7.的擬聘用人員應在正式錄用前提供學歷、學位鑒定證明。港澳學習、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者刑事處罰期限未滿的;
2.近3年內,在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考試、體檢或考察中存在違紀、造假等行為的;
3.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條所規定的處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公開招聘考試的報名截止日。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開招聘編外聘用制教職工的筆試、現場資格復審、面試地點均設在廣州市南沙區。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各考試環節,考生均須嚴格按照考試要求攜帶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或公安部門開具的帶有相片的有效身份證明)、準考證和廣州外國語學校發放的考試通知單依時到達考場進行考試,未按時報到或中途擅自離開考場視為放棄考試。考生在各考試環節均不能向考官透露個人信息,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一)報名
1.報名方式
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報考人員登陸全國事業單位招聘網(https://www.qgsydw.com),按網上提示方式如實填寫個人信息注冊后進行網上報名。報名時間為2019年6月24日18:00時至7月3日12:00時止。考生可于7月4日17:00時登陸系統,打印準考證。
2.報名有關要求
(1)報考人員只能選報一個招聘崗位。報考人員應認真對照招聘公告規定的報考條件和招聘崗位表中的專業、學歷學位、招聘對象及其他資格條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條件之一的,均不可以報名。對崗位表中的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我校聯系。如在資格審核中發現報名人員不符合報考崗位資格條件的,取消考試資格,責任由報名人員自負。
(2)不得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完全一致。一經在網上完成報名流程,不得改報。
(3)報名時應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電子照片(格式為.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未按規定上傳照片的,視同未報名處理。
(4)報考人員須在報名資料提交后報名時間截止前登錄報名網站,查詢系統確認報名通過情況。
(5)網絡報名環節不做人工資格審核,由報名系統自動初審,報考人員須對報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報考資格或錄用資格,并記錄在案。
(6)每個崗位的計劃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的比例原則上達到1:3以上(含1:3)才準予開考。若報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的,按比例相應減少該職位招聘人數,直至取消該職位招聘。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