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公務員準考證打印須知(甘肅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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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5.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7.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人力資源社會部(以下簡稱“部考試中心”)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李明)